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1 | 法律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七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2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6.《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二十七条; 7.《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二十一条; 8.《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第二十条。 |
2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3 | 行政许可条件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符合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修订版)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三类以上(含三类)防雷建筑物,均应在设计中标注防雷等级,写出防雷设计说明; 2.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和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防雷装置施工图经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价合格; 5.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市气象局的监督和检查; 6.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必须符合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10年修订版)、GB/T 21431—2008《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等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2.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和施工技术人员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资格;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经市气象局审核合格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5.对防雷装置隐蔽部分的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在防雷装置施工前授权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对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检测,跟踪检测各阶段的检测数据和结果,都符合相应的防雷技术标准、规范; 6.防雷装置竣工后,气象主管机构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合格的《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综合检验报告》; 7.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
4 | 申请材料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详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防雷专项工程:防雷工程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原件。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5 |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对综合窗口提交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3.市气象局在承诺时限内委托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审批 4.审查合格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设计修改,修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对综合窗口提交材料按要求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3.市气象局在承诺时限内委托防雷检测服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综合检验报告》并审批 4.审查合格核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审核不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
6 | 行政许可时限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技术部门做报告时间);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检测部门做报告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