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寻甸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内销售的;
(5)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7)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 勘察。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固定生产场所应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许可数量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昆安监管【2018】22号文件要求,每年本县审批数量城市建成区不得超过20个,远郊乡镇的每个农村集市零售布点平均不得超过5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布点要求、安全条件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寻甸县凤梧路金世纪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
七、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
原件 |
3份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
4 |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
5 | 省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 复印件 | 3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见《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分为长期为2年、零时为1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路××号寻甸安监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金世纪大酒店旁。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2652590。
2.咨询回复
寻甸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现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08716265259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1)6265259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寻甸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寻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单独起一面或一页)
合格
图 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7.“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照片)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销 售 额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从业人员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申 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安监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 见 |
业务人员(2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选址与布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
建筑物结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电气与消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其他 方面 |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被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专店(专柜)使用面积平面图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使用面积平面图
绘图说明:使用面积平面图要能反映出本店是方形、长方形还是不规则形状的真实情况,进出口的位置。专店经营者要标明使用面积的长度 米、宽度 米,合计使用面积 平方米;专柜经营者要标明专柜在本店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及专柜的长度 米、柜间距离 米、数量 个。 | |||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人: 现场核查人: 年 月 日 |
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
此处粘贴包括左右两家、上下全景的建筑物照片
|
此处粘贴经营店内货物摆放照片 (照片画面要能看见准备申请办理许可证书上的主要负责人、货架(货物)摆放整齐情况、配备的灭火器、禁火标志牌、防护设施等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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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本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已接受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本店实行:1.专店 2.专柜 ,专人销售,由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3、本店确保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大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4、本店没有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没有生活设施,没有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 米安全距离,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均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已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 只,放在明显、使用方便处。
5、保证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本店不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7、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服从当地烟花爆竹的布点规划。
8、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报案,主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保护物品证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当时未及时报案的,24小时内一定向保险公司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报案,否则,保险赔偿责任自负。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材料
此处粘贴申请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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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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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此处粘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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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寻甸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内销售的;
(5)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7)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 勘察。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固定生产场所应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许可数量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昆安监管【2018】22号文件要求,每年本县审批数量城市建成区不得超过20个,远郊乡镇的每个农村集市零售布点平均不得超过5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布点要求、安全条件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寻甸县凤梧路金世纪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
七、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
原件 |
3份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
4 |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
5 | 省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 复印件 | 3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见《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分为长期为2年、零时为1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路××号寻甸安监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金世纪大酒店旁。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2652590。
2.咨询回复
寻甸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现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08716265259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1)6265259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寻甸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寻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单独起一面或一页)
合格
图 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7.“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照片)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销 售 额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从业人员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申 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安监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 见 |
业务人员(2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选址与布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
建筑物结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电气与消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其他 方面 |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被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专店(专柜)使用面积平面图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使用面积平面图
绘图说明:使用面积平面图要能反映出本店是方形、长方形还是不规则形状的真实情况,进出口的位置。专店经营者要标明使用面积的长度 米、宽度 米,合计使用面积 平方米;专柜经营者要标明专柜在本店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及专柜的长度 米、柜间距离 米、数量 个。 | |||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人: 现场核查人: 年 月 日 |
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
此处粘贴包括左右两家、上下全景的建筑物照片
|
此处粘贴经营店内货物摆放照片 (照片画面要能看见准备申请办理许可证书上的主要负责人、货架(货物)摆放整齐情况、配备的灭火器、禁火标志牌、防护设施等画面)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本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已接受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本店实行:1.专店 2.专柜 ,专人销售,由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3、本店确保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大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4、本店没有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没有生活设施,没有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 米安全距离,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均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已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 只,放在明显、使用方便处。
5、保证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本店不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7、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服从当地烟花爆竹的布点规划。
8、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报案,主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保护物品证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当时未及时报案的,24小时内一定向保险公司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报案,否则,保险赔偿责任自负。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材料
此处粘贴申请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此处粘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工商营业执照
此处粘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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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寻甸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内销售的;
(5)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7)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 勘察。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固定生产场所应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许可数量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昆安监管【2018】22号文件要求,每年本县审批数量城市建成区不得超过20个,远郊乡镇的每个农村集市零售布点平均不得超过5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布点要求、安全条件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寻甸县凤梧路金世纪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
七、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
原件 |
3份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
4 |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
5 | 省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 复印件 | 3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见《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分为长期为2年、零时为1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路××号寻甸安监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金世纪大酒店旁。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2652590。
2.咨询回复
寻甸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现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08716265259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1)6265259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寻甸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寻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单独起一面或一页)
合格
图 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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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7.“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照片)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销 售 额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从业人员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申 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安监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 见 |
业务人员(2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选址与布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
建筑物结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电气与消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其他 方面 |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被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专店(专柜)使用面积平面图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使用面积平面图
绘图说明:使用面积平面图要能反映出本店是方形、长方形还是不规则形状的真实情况,进出口的位置。专店经营者要标明使用面积的长度 米、宽度 米,合计使用面积 平方米;专柜经营者要标明专柜在本店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及专柜的长度 米、柜间距离 米、数量 个。 | |||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人: 现场核查人: 年 月 日 |
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
此处粘贴包括左右两家、上下全景的建筑物照片
|
此处粘贴经营店内货物摆放照片 (照片画面要能看见准备申请办理许可证书上的主要负责人、货架(货物)摆放整齐情况、配备的灭火器、禁火标志牌、防护设施等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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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本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已接受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本店实行:1.专店 2.专柜 ,专人销售,由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3、本店确保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大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4、本店没有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没有生活设施,没有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 米安全距离,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均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已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 只,放在明显、使用方便处。
5、保证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本店不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7、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服从当地烟花爆竹的布点规划。
8、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报案,主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保护物品证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当时未及时报案的,24小时内一定向保险公司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报案,否则,保险赔偿责任自负。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材料
此处粘贴申请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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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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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此处粘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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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寻甸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内销售的;
(5)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7)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 勘察。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固定生产场所应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许可数量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昆安监管【2018】22号文件要求,每年本县审批数量城市建成区不得超过20个,远郊乡镇的每个农村集市零售布点平均不得超过5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布点要求、安全条件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寻甸县凤梧路金世纪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
七、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
原件 |
3份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
4 |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
5 | 省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 复印件 | 3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见《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分为长期为2年、零时为1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路××号寻甸安监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金世纪大酒店旁。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2652590。
2.咨询回复
寻甸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现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08716265259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1)6265259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寻甸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寻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单独起一面或一页)
合格
图 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7.“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照片)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销 售 额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从业人员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申 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安监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 见 |
业务人员(2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选址与布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
建筑物结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电气与消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其他 方面 |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被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专店(专柜)使用面积平面图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使用面积平面图
绘图说明:使用面积平面图要能反映出本店是方形、长方形还是不规则形状的真实情况,进出口的位置。专店经营者要标明使用面积的长度 米、宽度 米,合计使用面积 平方米;专柜经营者要标明专柜在本店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及专柜的长度 米、柜间距离 米、数量 个。 | |||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人: 现场核查人: 年 月 日 |
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
此处粘贴包括左右两家、上下全景的建筑物照片
|
此处粘贴经营店内货物摆放照片 (照片画面要能看见准备申请办理许可证书上的主要负责人、货架(货物)摆放整齐情况、配备的灭火器、禁火标志牌、防护设施等画面)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本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已接受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本店实行:1.专店 2.专柜 ,专人销售,由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3、本店确保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大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4、本店没有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没有生活设施,没有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 米安全距离,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均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已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 只,放在明显、使用方便处。
5、保证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本店不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7、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服从当地烟花爆竹的布点规划。
8、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报案,主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保护物品证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当时未及时报案的,24小时内一定向保险公司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报案,否则,保险赔偿责任自负。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材料
此处粘贴申请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
此处粘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
工商营业执照
此处粘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寻甸县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因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被多次查处,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累犯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未在行政许可核准地点经营,异地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4)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在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内销售的;
(5)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6)已取得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文件等规定安全条件,经整顿仍不具备的;
(7)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规定其他情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委托组织,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 勘察。
昆明市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固定生产场所应符合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的要求: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五、许可数量
根据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昆安监管【2018】22号文件要求,每年本县审批数量城市建成区不得超过20个,远郊乡镇的每个农村集市零售布点平均不得超过5个,根据受理申请的布点要求、安全条件审批。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
地址:。 寻甸县凤梧路金世纪一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1、2路公交车到达。
办理网址:
七、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 原件 | 3份 | (1)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
2 | 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
原件 |
3份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副本 | 复印件 | 3份 | |
4 |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3 | |
5 | 省安保互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 | 复印件 | 3 |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承诺办理时限:2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 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做好现场核查的相关准备。现场核查内容及要求见《云南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 分为长期为2年、零时为1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到昆明市寻甸县凤梧路路××号寻甸安监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寻甸县政务服务中心金世纪大酒店旁。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871)62652590。
2.咨询回复
寻甸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现场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电话087162652590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投诉:(0871)6265259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寻甸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寻甸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单独起一面或一页)
合格
图 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
附件2.相关文书、表单及下载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7.“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照片)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
销 售 额 | 联系电话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从业人员 | 人 | 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申 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个人燃放类[ ]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安监站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 见 |
业务人员(2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备注 |
选址与布局 |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 ||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 |||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 |||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 |||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1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
12.是否属于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 | |||
建筑物结构 | 1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1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1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 |||
16.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电气与消防 | 1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 ||
1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19.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 |||
20.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 |||
2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其他 方面 | 23.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 ||
24.是否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5.是否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 |||
26.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 |||
27.是否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 |||
28.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
被检查单位名称(盖章):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字:
专店(专柜)使用面积平面图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使用面积平面图
绘图说明:使用面积平面图要能反映出本店是方形、长方形还是不规则形状的真实情况,进出口的位置。专店经营者要标明使用面积的长度 米、宽度 米,合计使用面积 平方米;专柜经营者要标明专柜在本店平面图中所处位置及专柜的长度 米、柜间距离 米、数量 个。 | |||
以上情况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责任自负。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人: 现场核查人: 年 月 日 |
经营店地理位置(门面)照片
此处粘贴包括左右两家、上下全景的建筑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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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经营店内货物摆放照片 (照片画面要能看见准备申请办理许可证书上的主要负责人、货架(货物)摆放整齐情况、配备的灭火器、禁火标志牌、防护设施等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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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承诺书
我已认真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承诺:
1、本店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已接受寻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2、本店实行:1.专店 2.专柜 ,专人销售,由 专门负责安全管理。
3、本店确保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大于100米的安全距离。
4、本店没有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没有生活设施,没有明火烧煮及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电源插座及电器与烟花爆竹产品保持 米安全距离,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均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已配备4kgABC干粉灭火器 只,放在明显、使用方便处。
5、保证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不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不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6、本店不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伪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现无证经营和倒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决不隐瞒,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进行经营,不在店外经营,不走街串巷销售,经营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试放。
7、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需变更经营地点,服从当地烟花爆竹的布点规划。
8、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报案,主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保护物品证据,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当时未及时报案的,24小时内一定向保险公司或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或零售单位报案,否则,保险赔偿责任自负。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主要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材料
此处粘贴申请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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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粘贴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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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
此处粘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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